澳門法規 – 33/99/M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智力、生理或人體結構上出現可導致功能喪失或失常。他們需要一個全面並持續矯正或儘量減輕殘疾之狀況,達致恢復、發展及提升殘疾人之才幹及能力,使其更自立、並更積極參與社區活動。他們與澳門居民一樣有平等權利,而公共機構應在其職責範圍內,採取符合殘疾人狀況所需之不同措施。其範圍內之措施包括:預防、資訊、醫療康復、特殊教育、職業康復、心理社會康復、活動能力、技術輔助、文化、體育及娛樂。

(有關詳情,請參閱http://bo.io.gov.mo/bo/i/99/29/declei33_c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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