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聾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ur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eaf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自成立之日起為一永久機構。會址設於澳門祐漢社區中心祐漢街市四字樓,倘認為需要時,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及在其他任何地方,地區或國家另設分會及其他形式的代表。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致力為聽障人士提供教育、輔導、職業指導、聽覺復康、體育及娛樂等服務;
二)促進本澳聽障人士及其家庭與有關機構的聯繫,並為聽障人士謀求合理的權益及福利;
三)提高社會對聽障人士的關注及支持,並加強市民對聽障人士的認識及瞭解;
四)與本地及國際組織建立聯繫,以交換訊息及促進有助於聽障人士福祉的工作;
五)提供及推展貫徹本會宗旨及目標的各項服務及活動。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三類:
一)榮譽會員;
二)永久會員;
三)普通會員。
第五條——一)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必須為聽障人士或聽障人士的父母或聽障人士的監護人或聽障人士的配偶。
二)申請入會者,需符合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及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一) 榮譽會員由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宣佈而產生。
二)任命期由理事會訂定。
三)榮譽會員無投票權或被選舉權。
第七條——永久會員所繳付的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所繳付的年費由理事會訂定。
二)會費在每年之一月一日起計,凡六月三十日以後批准入會的新會員則祇須繳付該年年費之半。
三)除名譽會員及永久會員外,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但理事會可就認為合理的解釋而延長此期限。
四)凡不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內部規章的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可暫停或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權利為:
一)在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進入本會各組織,惟第六條的規定及未滿十八週歲者則除外;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
第十條——一)本會組織結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按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可一或多次連任。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第一秘書一名及第二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主席負責指引及領導會員大會的工作,宣佈會議的開始及終結。
三)第一秘書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任代主席,而第二秘書則負責繕寫會議紀錄。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大會,討論及表決理事會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
二)上款所指的會員大會在聽取理事會的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開。
三)會員大會的各次平常會議之間的相隔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三條——當會員大會主席因個人意願,或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又或應最少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會員的要求時,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惟該要求必須連同指定要處理的事項。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召集方式是以書面通知每一會員,平常會議最少提早十四天通知,而特別會議則需十天。
二)通知上應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三)上述條款的規定並不妨礙會員大會以緊急方式召開,並免除一些指定條件,祇要獲得所有具表決權的會員同意即可。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時,要有半數具表決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第一次召集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不論會員的出席人數,會員大會均為有效及可作決議。
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本章程和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在和票的情況下,主席作決定性的投票。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選出和罷兔本會各組織的成員;
二)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
三)對本章程的更改進行計劃和表決;
四)宣佈榮譽會員;
五)議決所有交由其審議的有關協會活動的事宜;
六)議決解散本會。
第十七條——一)理事會負責管理和代表本會,由五至十一位成員組成,不論其是否失聰,但聽覺正常者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半數。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司庫一名、秘書一名,以及最多六位理事會成員組成,理事長必須由聽障人士擔任。總人數必須是單數。
三)理事會在選舉後出現的空缺由理事會決議另覓人選填補,獲選會員擔任其職務至是屆兩年任期完結為止。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當理事長或由其中五名成員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祇要適當召開,並有絕大多數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得召開和進行議決。
三)理事會的決議以簡單多數票作出,理事長可作決定性投票。
第十九條——理事會得為本會邀請委任榮譽主席及榮譽副主席。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務為:
一)訂定本會活動的一般指引;
二)每年編制有關前一經濟年度的報告書及帳目;
三)遵守及使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向會員大會建議宣佈榮譽會員;
五)向監事會提交與財政有關的事務。
第二十一條——一)理事會可組織及協調具特別目的的委員會議,該委員會可由本身成員,其他會員或其他委任之人員所組成,理事會亦可解散該等委員會或改其組成。
二)理事會可對上述委員會授予權限,惟該權限可於任何時間撤消。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法律文件由理事長負責簽署,惟第二十八條內所訂定情況及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情況則除外。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第一秘書一名及第二秘書一名。
第二十四條——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倘監事長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所決議由多數票作出。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有以下權限:
一)對理事會的報告及帳目作出意見書;
二)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三)倘認為需要時,對本會的帳目及現金盈餘作出查核。
第二十六條——一)本會的支出是由日常及特別經費支付。
二)日常經費為:
1) 會員支付的入會費、會費及會員的其他捐贈。
2)本身的資產收益、銀行存款的利息、提供服務的收費、其他收益及其他方式的投資。
三)特別經費為:
1)政府資助;
2)團體或個人贊助、捐贈或遺贈;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經費必須專為貫徹本會宗旨之用,不能直接或間接以紅利及獎金方式或任何其他票據發給會員。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可以本會開立銀行戶口,提取款項時最少需要兩位理事會成員的簽名,其中一位必須為司庫,當司庫缺席時則由理事長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在引用章程或內部規章時所引起的疑問,通過理事會的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澄清及處理,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祇能在會員大會內進行。
第三十一條——創會會員亦即正式永久會員,其組成籌備委員會,負責指導本會的活動直至在首次會員大會選出領導機構為止。